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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7:27:10 263

姜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02民初5063


当事人  原告: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全,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姜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92元,减半收取计676.46元,由姜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