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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6 17:27:46 305

金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12民初735


当事人  原告:金某。
  被告:胡某。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32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案号为202101某某民初5123),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又于2021年11月25日达成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由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132500元,针对该笔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均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约定对离婚双方均有约束力。现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理应承担支付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胡某应支付原告金某132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胡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原告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落款


审判员
应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帅雪芬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