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687民初777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6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斌,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6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李永青与被告孙惠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永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告李永青、被告孙惠生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1.位于海阳市海天佳苑小区4号楼106号房(房产证号为海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14018某某)、位于海阳市团结新村民房4间;2.北京现代RX35汽车一辆。事实和理由:李永青与孙惠生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19年1月25日经海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2019)鲁0687民初83号判决书,经法院判决离婚,但该判决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永青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位于海阳市海天佳苑小区4号楼106号房((房产证号为海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14018某某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归儿子孙义铭所有,原被告双方协助孙义铭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
二、位于海阳市团结新村平房4间归原告李永青所有。
三、北京现代RX35(鲁FSH0某某)汽车一辆归被告孙惠生所有。
四、被告孙惠生在孙义铭需要购房时出资20万元。
五、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在本案中一次性了结,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永青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包自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