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3民初468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学,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席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银守花与被告席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银守花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银守花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银守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银守花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朱学恩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美霞
书 记 员 李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