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13348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樊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那寿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