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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7:29:22 288

李某与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2民初13348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樊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那寿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