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4民初2693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谢宝石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杜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