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421民初57号
当事人 原告连某。公民身份证号:35xxx7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某1(系连美芸哥哥)。公民身份号码:35xxx6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郑某。公民身份号码:35xxx6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连美芸与被告郑玉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利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玉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连美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坐落于福建省明溪县经济开发区C区8号8幢4-202室不动产权100%归原告单独所有(原告不动产权证号为闽(xxx)明溪县不动产权第xxx号,被告不动产权证号为闽(xxx)明溪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总价款计42.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在明溪县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坐落在明溪县气动城8号楼4单元202室房屋是女方向女方姐姐(连美霞)借的钱作为该房屋的首付款,向银行的按揭款亦是女方支付,男方分文未付。因此该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向女方姐姐借的首付款也由女方自己承担。”离婚时,该房屋只有购房合同(原、被告两人的名字),当时不动产权证还没办理下来。2022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原告不懂的去不动产中心纠正办成原告一人的,就给办成原、被告按份共有了。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也按离婚协议上的约定,请求贵院判令该不动产权100%归原告个人单独所有。
被告辩称 郑玉树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连美芸与被告郑玉树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7月9日购买了坐落于福建省明溪县经济开发区C区8号8幢4-202室房产。后于2014年7月14日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坐落在明溪县气动城8号楼4单元202室房屋是女方向女方姐姐(连美霞)借的钱作为该房屋的首付款,向银行的按揭款亦是女方支付,男方分文未付。因此该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向女方姐姐借的首付款也由女方自己承担。”2022年12月12日,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为原告连美芸与被告郑玉树各占50%按份共有(不动产权证号为:闽(xxx)明溪县不动产权第xxx号、闽(xxx)明溪县不动产权第xxx号)。
连美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婚证、离婚协议各一份,不动产权证书二份,证实:坐落于明溪县经济开发区C区8号8幢4-202室房屋是在2013年7月9日购买的。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坐落在明溪县气动城8号楼4单元202室房屋是女方向女方姐姐(连美霞)借的钱作为该房屋的首付款,向银行的按揭款亦是女方支付,男方分文未付。因此该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向女方姐姐借的首付款也由女方自己承担。”2022年12月12日,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为原告连美芸与被告郑玉树各占50%按份共有(不动产权证号为:闽(2022)明溪县不动产权第0001764号、闽(2022)明溪县不动产权第0001763号)的事实。
本院分析认为,连美芸提交的上述证据,能与庭审陈述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连美芸与被告郑玉树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连美芸主张坐落于明溪县经济开发区C区8号8幢4-202室不动产权100%归原告单独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连美芸主张本案诉讼费由其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郑玉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坐落于福建省明溪县经济开发区C区8号8幢4-202室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号:闽(xxx)明溪县不动产权第xxx号、闽(xxx)明溪县不动产权第xxx号)100%归原告连美芸单独所有。
案件受理费76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90元,由原告连美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邱德全
人民陪审员 邓其财
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阮美清
附法律依据附:适用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