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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06 17:31:13 278

刘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刘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305诉前调书29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杨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刘先乾与被告杨爱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刘先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闻韶北生活区23号楼5单元301室房子归刘先乾所有,杨爱霞缴纳上述房屋后续费用,按法律规定缴纳税费等费用与原告无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闻韶北生活区23号楼5单元301室的房产归原告刘先乾所有。
  二、原告刘先乾负责缴纳上述房屋后续费用和按法律规定的税费等费用,被告杨爱霞无需缴纳上述费用。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上述房屋产权确认后,原告刘先乾将不动产过户给其子刘泽樟。
  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先乾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临淄区人民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 判 员 张志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汪 兰
书 记 员 刘姿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