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刘某与王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81财保17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刘某。
法定代表人:周红雨、刘世丰,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刘芷辰与被申请人王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芷辰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王昊名下银行卡内存款24万元及其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芷辰因与被申请人王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王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后立即执行。
落款
审判员 罗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尹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