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7民初339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智国,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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