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2民初1307号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冶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马某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马雪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鹏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