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刘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与刘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1246号
本院2023年2月23日对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312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2)京0106民初31246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381.6元均由刘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应为“案件受理费1628.70元、保全费1381.6元均由刘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落款
审判员 李桂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