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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杨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7:33:31 290

邱某与杨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某与杨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1民初11387


当事人  原告:邱某。
  被告:杨XX。
  第三人: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
  原告邱XX与被告杨XX、第三人杨X、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邱XX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邱XX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庞立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