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3民初1478号
当事人 申请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羊某。
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某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其与被申请人羊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樾棠花园2幢2503室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某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常州市钟楼区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郭玉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王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