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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7:34:45 285

王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02民初1481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良友与被告李婷婷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立案后,原告王良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婷婷的起诉,且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良友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婷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良友撤回对被告李婷婷的起诉。
落款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