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02民初1481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良友与被告李婷婷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立案后,原告王良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婷婷的起诉,且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良友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婷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良友撤回对被告李婷婷的起诉。
落款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