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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6 17:35:04 322

王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781民初254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柏利,扶余市三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扶余市三岔河镇德卡新城10号楼3单元201室楼房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民初4607号判决离婚,判决书中第三项中位于扶余市三岔河镇德卡新城10号楼三单元201室楼房归原告所有,尚欠的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在原告将银行按揭贷款清偿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楼房过户手续,被告拒不配合,被告离婚后已经再婚嫁到了肖家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马某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审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作出(2019)吉0781民初4607号判决书,准予马某与王某离婚,并判决本案涉诉楼房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马某财产折价款92,150.44元,未偿还的中国工商银行贷款由王某负责偿还。王某已于2022年2月7日全部结清贷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判决书、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涉诉楼房归原告王某所有,王某已经结清剩余银行贷款,王某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房屋预售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故需要被告马某配合才能将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故对王某要求马某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王某到房产部门办理位于扶余市德卡新城10号楼3单元201室楼房的过户登记。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王轶男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