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欣蕊、刘昊玮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欣蕊、刘昊玮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875号
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证,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该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姓名“刘某某”均补正为“刘某某”。
落款
审 判 员 赵海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怡轩
书 记 员 浦鑫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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