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6民初580号
当事人 原告:于某。
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70.00元,由原告承担。
落款
审判员 刘雪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