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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7:40:03 311

于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6民初580


当事人  原告:于某。
  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70.00元,由原告承担。
落款


审判员 刘雪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