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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6 17:40:25 297

张某、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04民初13073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香春,天津沃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萍,天津市北辰区天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香春,被告穆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离婚财产赔偿款1000000元;2.判令被告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2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8年2月22日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位于南开区不动产归男方所有,男方同意自离婚之日起三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女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现约定期限早已届满,因被告仍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故除应依约履行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故成讼。
被告辩称  穆某辩称,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因《离婚协议书》未约定利息,故不同意给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8年2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二、财产事项(含房产):位于四马路与鼓楼西街交口东南侧天霖园8-1-1401不动产归男方所有,男方同意自离婚之日起三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女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以上事实有双方认可的离婚协议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同意给付原告1000000元,但以《离婚协议书》无约定为由,不同意给付利息。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穆某名下银行存款1063027.7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转日,本院出具(2022)0104民初13073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穆某名下银行存款1063027.78元或其他价值1063027.78元的等值财产。本院截至2022年11月29日实际冻结被告名下存款共计7867.82元,期限为一年。原告交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认可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原告1000000元,本院照准,对原告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8年2月22日双方离婚后,按《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应自离婚之日起三年内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现履行期限已于2021年2月22日届满,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属实,应依法赔偿原告损失。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利息于法有据,故被告应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原告自2021年2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穆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10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穆某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张某自2021年2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5元,减半收取计2257.5元,由被告穆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某;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郑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于权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