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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吴学谦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06 17:40:45 299

张某、吴学谦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某、吴学谦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0322民初684


当事人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8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吴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8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张型型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
原告诉称  原告张型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3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23年1月1日起以1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4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3万元,但被告未依约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愿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某某支付原告张型型补偿款13000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35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24年6月1日前付清。
  二、被告吴某某于2024年6月1日前向原告张型型支付诉讼费损失1450元。
  三、若被告吴某某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其另行支付原告张型型违约金5000元,原告张型型可就上述剩余全部欠款、诉讼费损失及违约金即时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张型型负担。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生效。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 判 员 蔡延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海雯
书 记 员 郑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