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404民初566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李雪光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于思瀚
书 记 员 徐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