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06民初94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某。
被告:唐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现原告朱某某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李林民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文婕
书 记 员 韦 萍
校对人:陈 文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