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1民初407号
当事人 原告: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锋,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勋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傅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月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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