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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08 11:16:16 281

杜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杜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1425民初804


当事人  原告: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山,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内财产56万元;2、本案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202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给原告杜某婚内财产56万元(将该款汇至杜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乔集乡营业所账户内,卡号为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二、原告杜某随时配合被告李某将位于西藏林芝市朗县光明新区××栋××单元××层××号××房屋过户到被告李某名下。
  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谢景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雨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