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726民初752号
当事人 原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思行、郭进,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卢 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李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