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与马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霍某与马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56888号
当事人 原告: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霍吉娜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凯宇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吉娜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被告马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霍吉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配合原告将秦皇岛黄金假日滨海度假城x工程项目x层x区x室、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黄金假日滨海度假成x项目x期x、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海阳城颐公馆x号楼x室登记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原系夫妻关系,离婚时约定男方名下四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具体房屋地址信息如下:A北京市顺义区安富街x号江山赋x,B秦皇岛黄金假日滨海度假城x工程项目x层x区x室、C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黄金假日滨海度假成x项目x期x、D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海阳城颐公馆x号楼x室。现B、C房屋已办理产权证,登记在马某某名下,D房屋也具备办证条件,但马某某仍未办理,马某某亦不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辩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同意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另外,双方离婚后,房屋贷款由我偿还,故我要求霍吉娜向我支付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贷款72562.14元。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霍吉娜与马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3月4日离婚,并于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一、男女自愿离婚......五、男方名下的四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具体房屋地址信息如下:A北京市顺义区安富街x号江山赋x,B秦皇岛黄金假日滨海度假城x工程项目x层x区x室,C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黄金假日滨海度假成x项目x期x,D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海阳城颐公馆x号楼x室......”。双方离婚后,马某某于2021年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按照5:5的比例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离婚时未分割财产以及原告隐匿的财产。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离婚协议有效。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查,位于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听海假日生活区x区x栋x号房屋产权证记在马某某名下。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听海假日生活区x区x栋x区x号房屋登记在马某某名下。位于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滨海新区控规第一组团(x期)x号地块海阳城老年公寓x号楼x号房屋现登记在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现该房已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霍吉娜要求本院处理的房屋,应归霍吉娜所有,经查,上述房屋均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现霍吉娜要求马某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本院支持。马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生效文书确认,双方离婚协议系有效,故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霍吉娜同意向马某某偿还马某某离婚后垫付的贷款,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听海假日生活区七区x栋x号房屋、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听海假日生活区x区x栋x区x号房屋、位于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滨海新区控规第一组团(x期)x号地块海阳城老年公寓x号楼x号房屋归霍吉娜所有,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霍吉娜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二、霍吉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马某某72562.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0元,由马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蒋凯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