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郭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某、郭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423民初143号
当事人 原告:江某。
被告: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江某与被告郭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郭某返还欠款664600元。事实与理由:江某与郭某于2001年10月16日在龙津镇政府登记结婚。2020年1月初至2021年5月14日郭某将江某经营宾馆等营业收入用于个人借款、壹汇环球、XCH矿机挖币等投资,于2021年5月14日写下664600元欠条给江某,并定
于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2年3月23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江某多次向郭某催要欠款,郭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
被告辩称 郭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江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3月23日双方登记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于2021年5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给江某,《欠条》载明:“今结欠江某人民币陆拾陆万肆仟陆佰元整(¥664600元),用于借款、壹汇环球、XCH矿机投资。订于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欠款人:郭某。身份证号35xxx01××××”。此后,郭某未予还款,江某催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欠条》系江某与郭某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江某与郭某具有法律约束力,郭某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江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某66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6元,减半收取计5223元,由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童庆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桂珍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