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1451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彤,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亮,天津中会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昌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6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及第三人天津市昌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2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程 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蕾蕾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