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5549号
当事人 原告:梁某。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陈穆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朴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