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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8 11:20:40 274

刘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702民初1460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亮,系原告刘某外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刚,辽宁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佟亮、许志刚,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坐落在锦州市古塔区(房权证锦房权01字第0×某某号)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于1999年3月27号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离婚证号:xxx字第xxx号,离婚协议约定,动产及现金归周某所有,养女刘畅。该房屋坐落在锦州市古塔区,土地使用证为:锦古国有(2003)第092190号。多年来,原告与被告联系,将以上楼房过户到原告名下未果。依据《民法典》第7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辩称:房子是1996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使用我的工龄购买的产权,当时是为孩子上学同意把房子给原告,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和我的意愿让孩子在房子所在学区上学,当时有口头协议,十八年后离婚协议另议。房子现在我同意给原告,但产权不同意给原告,如果要更名过户,我要求原告给我5万元购买产权的钱。另外,该房屋年久失修,无人管理,我同意由我姐姐出资将房屋装修并租住。
  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离婚证、房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查档证明、周某与佟亮通话录音光盘及录音摘要笔录,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3月27日登记离婚。离婚证载明:刘畅8岁归刘某抚养,楼房一室,37.5平方米,归刘治才。另查,根据房屋档案记载:上述37.5平方米房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登记在周某名下,于1996年12月17购买产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照协议内容,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房屋应归原告所有,故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关于被告提出房子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其工龄购买,应由原告给付购房款,因不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另被告提出房屋由其姐出资装修租住一节,因涉及案外人,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调整,可由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周某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岳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庄海洋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