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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08 11:20:59 262

刘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刘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1191民初489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朱某。
  原告刘云娇与被告朱友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刘云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偿还原告银行信用卡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本金185688元;2.补偿原告从应还款之日到起诉日止因该债务偿还的信用卡及金融机构利息暂计为134361元,并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各银行信用卡及金融机构欠款500000元,由原告承担200000元,被告承担300000元,且被告应于2020年1月25日前偿还完毕。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多次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友峰偿还原告刘云娇本金及利息共计250000元,于2023年5月1日前付5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付100000元,2024年5月1日前付10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刘云娇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朱友峰有任意一期违约,则原告刘云娇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友峰负担,于2023年5月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刘云娇。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宗卓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