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王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6630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杰,北京杰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搏微,北京杰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X。
原告刘XX与被告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刘XX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XX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庞立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