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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1:21:36 265

刘某与王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王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1民初16630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杰,北京杰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搏微,北京杰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X。
  原告刘XX与被告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刘XX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XX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庞立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