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梅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7民初305号
当事人 原告: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知雨,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
审理经过 原告梅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梅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柳贤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舒惠
书记员雷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