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与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与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10643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源,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脱某。
审理经过 原告施某与被告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施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施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房文佳
人民陪审员 梁小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恺翔
书 记 员 薛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