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403民初513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辛某。
审理经过 在原告王某诉被告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权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