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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1:36:01 310

王某、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03民初513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辛某。
审理经过  在原告王某诉被告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权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