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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1:36:36 308

王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7103民初241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林,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燕    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雪  平
书 记 员 萨达凯提·木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