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5民初2756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邹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2023年3月2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王某希望与被告邹某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并在2023年3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