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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1:39:03 308

徐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17911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博,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徐某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徐某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毛文蝶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