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17911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博,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徐某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徐某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毛文蝶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