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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1:39:24 313

尹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13522


当事人  原告:尹某1。
  被告:李某2。
  原告尹某1(以下称姓名)与被告李某2(以下称姓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尹某1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坐落于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曹家务乡幸福家园西区13号某3室的房产归属夫妻共同所有;2.判令坐落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大香公路115号富力汇智港小区1号楼某4室的房产归属夫妻共同所有;3.判令坐落于河北省唐山市鸭鸿桥镇李虎庄新民居1楼5单元某5室的房产归属夫妻共同所有;4.判令坐落于河北省唐山市鸭鸿桥镇李虎庄新民居9楼1单元某6室的房产归属夫妻共同所有;5.判令一台宝马汽车京某7归属夫妻共同所有;6.判令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内被告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工资、奖金、理财、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7.判令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内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尹某1、李某2双方于2012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尹某1有一儿子。2021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0105民初某8民事调解书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确认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解决。诉讼请求当中所列七项均为原、被告婚姻关系期内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及财产,故诉于法院,请支持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某2在本案诉讼前已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尹某1称其在该案中已提出分割本案所涉财产的请求。本院作出(2021)0105民初某9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03民终某10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尚在审理当中。本案和该案审理的事实是同一事实,且李某2诉尹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立案和审理在先,本案所涉财产应在上述案件审理中处理,而尹某1另行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尹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吴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