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1596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顾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顾玲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落款
审判员郑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徐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