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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1:39:44 324

张某、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25民初1596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顾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顾玲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落款


审判员郑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徐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