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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08 11:40:02 327

张某1、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某1、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1724民初1125


当事人  原告:张某1。
  被告:宋某。
  原告张某被告宋德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德兴支付张雪30000元;2.诉讼费由宋德兴承担。事实和理由:张雪、宋德兴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8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宋德兴应支付张雪30000元,但经张雪多次催要,宋德兴一直未支付,为此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宋德兴支付原告张雪30000元,自2023年6月1日起,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1000元,支付至张雪之母崔久花银行账户,如被告任意一期不履行,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原告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雪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庞秀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