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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1:40:19 321

赵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425民初899


当事人  原告:赵某。
  原告赵玉红与被告李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赵玉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玉红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赵芮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