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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08 11:41:16 339

周某与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周某与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1425民初1015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诉被告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xxx)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在房屋被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后按照原、被告享有的份额分配拍卖、变卖、折价款。2.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臧某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产一套归被告臧某所有,被告臧某于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给付原告周某22万元。
  二、原、被告双方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被告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谢景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雨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