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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2:38:12 294

柏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柏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181民初710


当事人  原告:柏某。
  被告:于某。
  原告柏某与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柏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张弘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