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1799号
当事人 原告:崔某。
被告:周某。
原告崔XX与被告周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崔XX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崔XX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庞立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