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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8 12:40:06 335

傅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603民初1081


当事人  原告:傅某。
  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原告傅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傅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傅某支付的被告孙某2020年-2022年保险费共计6012元;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傅某房屋贷款116603.96元;三、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傅某房屋取暖费2020年-2022年度共计8493元,物业费2020年-2022年度共计5100元,合计1443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傅某与被告孙某曾系夫妻关系,因故于2020年3月10日离异。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孙某离异后应承担原告傅某所居住的房屋贷款、取暖费、物业费等,而原告自2020年8月后不守信誉,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履行义务,给原告生活带来了困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以上各项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3月10日在丹东市振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内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由于2008年双方共同贷款21万元购买的一套房产(位于丹东市振兴区振八街)是女方公积金贷款,20年贷款期限还未到期。现由男方继续承担每月还款责任(每月26日前存到中国银行傅某贷款账户)直至还清。自协议生效起承担房屋的所有费用,包括物业费、取暖费等。原告傅某于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陆续还贷共计116603.96元。原告傅某还交纳了该房屋2020年至2022年取暖费及物业费共计14438元。
  另查明,原告傅某于2017年6月3日为被告孙某投保了一份《恒安标准百万畅行两全保险》保险单,每期保险费为2004元,保险费交费频率为年缴,交费期限为10年。原告傅某为其交纳了2020年至2022年保险费用共计6012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保险单、银行流水、证明、用户交费明细、发票、聊天记录截图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贷款、物业费、取暖费等,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傅某2020年至2022年度保险费合计6012元;
  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傅某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房屋贷款合计116603.96元;
  三、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傅某2020年至2022年度物业费、取暖费共计14438元。
  被告孙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1元,由被告孙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落款


审 判 员 兰善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凤娇
书 记 员 刘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