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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8 12:40:27 329

改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改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902民初487


当事人  原告:改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2。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改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配合原告过户房产登记。(房屋价值2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4月7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其中协议第二项约定:电视、冰箱个人物品归被告所有。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房产证号:阜权证海州区字第商xxx号。孩子归被告抚养至15岁。现如今孩子已经16岁在原告处生活由原告承担孩子的一切生活所需。当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单独所有时,被告总是以没有时间为由推脱至今。现原告认为: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双方真是意思表达、就应按照协议履行。故原告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向本庭递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4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内容为:一、离婚后有一3岁男孩由王某抚养至15周岁,由改某每月支付五百元抚养费;二、王某要一台电视、冰箱、电视柜、床及自己衣物,房子及其他留给改某归改某所有;三、双方同意以上,特此协意。如与协意不符,后果自付,愿承担法律责任。
  另查,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房产位于阜新市海州区平西86-6-501(阜房权证海州区字第商67447号)。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离婚协议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改某与被告王某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阜新市海州区平西86-6-501(阜房权证海州区字第商67447号)房屋归原告改某所有,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自愿达成,签字为被告王某本人签署,协议已在民政部门备案,双方也依据该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故该协议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阜新市海州区平西86-6-501(阜房权证海州区字第商67447号)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改某所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改某将该房产过户登记到改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改某已预交,由被告王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王晓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雪娇